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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债务混同的原因?

出处:http://gzjwt.com/ 发布时间:2016-06-01 09:37:28

  债务混同,是债消灭的一种事实。在我们受理的广州追债委托中不常见到,许多朋友也比较陌生,我们的追债律师潜心研究多年和债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今天广州收债公司就来和大家说说:发生债务混同的具体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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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债务混同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概括承受是债务混同的主要原因。其表现形式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也是债务混同的另外一个成因。其表现形式有: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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