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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借款纠纷被告总是不到庭
出处:http://gzjwt.com/ 发布时间:2016-10-21 09:05:38
原告陈道征诉被告陈双喜、田春花、王贤顺、石启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阳、孙忠武、人民陪审员夏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道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双喜、田春花、王贤顺、石启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道征诉称,2011年5月1日,被告陈双喜因生意周转为由向我借款计人民币80400元,被告王贤顺予以担保。借条上约定每月利息2400元。被告田春花系陈双喜妻子;被告石启苹系王贤顺妻子。嗣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双喜、田春花、王贤顺、石启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被告陈双喜因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陈道征借款计人民币80400元,被告王贤顺予以担保。借条上约定每月利息2400元。被告田春花系陈双喜妻子;被告石启苹系王贤顺妻子。嗣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理应及时归还。但原告要求被告石启苹承担责任尚无依据,原告要求另三被告归还借款804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双喜、田春花、王贤顺归还原告陈道征借款80400元及利息2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石启苹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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