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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向自己公司讨欠款 被法院判虚假诉讼

出处:http://gzjwt.com/ 发布时间:2016-11-12 15:58:49

  哈尔滨A公司的法人代表崔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称该公司累计拖欠其款项1386.5万元,并向法庭递交了该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出具《欠款单》,要求A公司偿还其欠款1300余万元及2002年5月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A公司被起诉后,马上承认的确欠崔某1300余万元,也同意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希望法庭予以调解解决。
 
  但法院经调查发现,崔某用以证明其享有1386.5万元债权的主要依据是该公司出具的借款条、欠款单以及双方所签合同等,即在诉讼之前双方已就此形成合意。在诉讼中,崔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又委托其担任主任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务内容没有做任何反驳,完全同意债权人意见,并在法院审理期间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经过审理,上述债款的真实性缺乏证据,均属虚构。因此,法院一审认定该案是虚假诉讼。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损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在A公司另一股东英某向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的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崔某曾提出管辖异议,而后其又向北京的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在一审诉讼中,崔某始终表示另一股东英某下落不明,有意规避英某参与诉讼。而公司资产情况,尤其是债务情况将直接影响股东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崔某为获取个人利益恶意启动本案,因此属于虚假诉讼。
 
  这一虚假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法院应予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判决生效后,二审法院根据崔某的律师身份以及该公司在哈尔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现状,分别向崔某执业地的司法局和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上述机关对崔某以及该公司进行审查处理。上述机关亦回函表示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文书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将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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