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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确认行为对债务效力的影响

出处:http://gzjwt.com/ 发布时间:2015-07-20 14:43:51

  梁某向朋友崔某借款6万元,约定于2007年7月25日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前,梁某搬至其他城市居住,崔某也一直未向梁某提及还款之事。2010年,崔某做生意急需用钱,于是找到梁某要求其还之前的借款6万元,梁某表示,自己目前无法立即筹集6万元,需要一个月的筹钱时问。为让崔某放心,梁某写下还款保证,表明自己将在2010年9月l日还清其之前所借的借款6万元。之后由于梁某未按时还钱,崔某持借条和还款承诺将梁某起诉至法院。梁某辩称,之前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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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收债公司此案分析:虽然崔某要求梁某还款的合同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但是梁某之后的承诺还款行为构成了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该债权债务仍应受法律保护,崔某不能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履行。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以债务人做出承诺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虽然在法律上可以起到确定新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只有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方能对债务人重新承诺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在债务人承诺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时,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债务人做出承诺的证据,比如,要求债务人书面承诺并进行签名、留存通信记录、通话记录等,都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措施,这些也是债权人应有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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