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债务追收经验,实力强/速度快/成功率高-不成功不收费
专业追收各种死账、赖账、三角账、工程款、工资款

免费咨询:18664640288

联系人:李经理

Q Q:3277485562

您是不是在找: 广州收数公司 广州讨债公司 广州收债公司 广州收账公司 广州要账公司
新闻中心
推荐新闻
  1. 清债公司收债的优势有哪些?
  2. 广州追债公司惊爆老板对小三…
  3. 如何评定是不是专业收债公司
  4. 做生意最怕的就是客户不给钱了
  5. 怎么成功讨债、催款 ?
  6. 把债务交给我们,一定带给您…
  7. 讨债正确而又不伤和气的方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什么

出处:http://gzjwt.com/ 发布时间:2016-09-26 10:15:51

  什么是代位权,是否作为债权人就可以形式代位权呢,债权人必须在具备如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接下来有关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知识拓展:
 
  代位权是我国规定的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使用债权人代位权其需要满足一些怎样的条件呢下面就由不良资产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
 
  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什么是代位权,是否作为债权人就可以形式代位权呢,债权人必须在具备如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接下来有关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在线客服